马鞍山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30X/202103-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国资委)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发文字号: 马财〔2020〕4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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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财〔2020〕432号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现结合实际对《马鞍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马财〔2016〕259号)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9日   

 

马鞍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马鞍山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20〕197号)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级税收财力安排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教育专项资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专项资金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级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专项资金要与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安排。结合市级教育实际安排支出预算,努力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四)绩效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教育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评价以及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五)权责明晰的原则。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要求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

第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坚持公共财政导向,着力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优先保障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所需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二)教育教学发展项目,用于教育教学研究、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教育改革中心任务、全局性重大项目活动经费和管理等有关经费支出;

(四)落实教育领域惠民政策,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支持地方职业教育,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院校发展;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申报程序:

(一)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马鞍山市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编制三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按规定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后建立项目库,并依据项目库储备资料和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论证,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遴选说明。

(三)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按预算编制“两上两下”原则,确定年度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专项资金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组织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编制年度教育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部门绩效评价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二)配合市级财政部门下达教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计划;

(三)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对纳入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建设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五)强化教育项目预算支出进度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涉及安全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追加申报预算项目。

(六)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体系,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开展教育专项绩效目标编制。每年根据预算项目支出情况,选取部分项目统筹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专项实施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经济发展计划,确定预算年度市级教育专项资金规模。

(二)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年度教育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进行评审,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

(三)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教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并根据已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四)配合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每年选取重点项目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在项目推进建设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不准突破预算;

(三)对获得的教育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照绩效目标要求,对所有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条 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教育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教育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结余应当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加快推动项目建设,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对未按规定使用、不具备启动条件的项目资金及采购结余资金,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7日印发的《马鞍山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马财〔2016〕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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