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30X/202012-00053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国资委)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发文字号: 马财〔2020〕4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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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马财〔2020〕431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级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级主管部门本级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市级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批复。

(二)市级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不属于审核批复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汇总表。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报

第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时限要求、账务处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涉及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工程量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照《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马政〔2019〕3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市级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等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等批复部门(以下简称批复部门)申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先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或者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审计、评审机构评审应当依据《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在审计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先经审计部门审计;未明确在审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者商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配合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等资金来源文件的复印件;

(四)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经过必要的评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等,并需附完整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五)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经具备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审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七)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确认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项目结余资金和构成,并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确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等);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列明的问题和评审意见等。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对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的,不得报送批复部门。申报单位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受委托评审机构要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  批复部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主要是对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单位决算报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或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批复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核。

批复部门主要从政策性审核、技术性审核两方面开展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要求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批复部门政策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在本部门批复范围内。对不属于本部门批复范围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根据我市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评审机构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审计报告或评审报告。未履行审计、评审程序以及未提供完整报告的,予以退回。

2.审核决算报表、报告说明书等决算报告资料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批复部门技术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批复部门重点审核数据勾稽对应关系。

(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批复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核算管理和资金管理、概(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需要也可以审核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过程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但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要求申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一)项目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

(二)审计部门已出具或应出具审计报告,但提供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的;

(三)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等情形问题,未按照《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马政〔2019〕3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的;

(四)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的;

(五)项目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的;

(六)审计报告、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重大财务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存在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重要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但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在批复前,征求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招投标、现场管理等涉及行业主管问题的,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存在其他涉及有关单位问题的,征求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的,批复部门可根据审计部门审计意见和评审机构评审结论审核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但存在审计部门、评审机构与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就审计意见、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或存在审减(增)项目建设投资的,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按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予以批复;

(二)经评审机构评审的,在征求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项目概算批复部门等部门(单位)意见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批复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增)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三)要求申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和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四)批复披露项目尚未整改到位的主要财务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五)其他应当批复确认的内容和应当批复披露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批复确认投资额,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涉及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上缴财政;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要求申报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未上缴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批复部门应对其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财政部门可对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工作机制,按照“科室牵头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的原则办理。承办科室依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审核后,提出批复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市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和本部门或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本规程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国资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