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30X/202101-00049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财政/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 发文字号: | 马财〔2021〕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济建设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49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财〔2021〕17号
花山区政府、雨山区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市棚改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现将《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审计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9日
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
共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按期建设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安置房配套商业门面、地下车位出售收入及征迁户增购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实行共管账户管理,管理方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棚改所在区管理部门组成。管理方与开户行签订共管账户管理协议,预留共管印鉴。
第四条 共管账户本着“资金分年度到位,费用按计划拨款,用款多部门审核”的原则,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共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奖励费等各类费用。
第五条 共管账户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迁安置补偿款;
(二)安置房建设用地土地报批、摘牌等费用;
(三)安置房小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立项、可研、初设、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及工程款;
(四)经市政府同意,购买安置房等相关费用;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资金。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负责共管账户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做好会计核算、财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编制工作,按季向共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资金拨付全流程档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
(二)市住建局负责审核请款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缺项、漏项;各项数据、文件等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准确,是否与申请金额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请款事项是否符合政策,有无文件依据;金额是否符合年度资金安排;中央、省资金对市财政部门另有审核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等。
(四)市审计局依据职责、依规依法,做好对棚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审批流程:
(一)区政府在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提出用款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相关共管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相关共管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共管账户中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结转结余按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