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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马鞍山市财政局印发《马鞍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马财〔2025〕85号),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省财政厅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先后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对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进一步规范。
经梳理,我市现有《马鞍山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马鞍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施办法》符合上级规定和要求,能够满足当前管理及服务需求,无需修订。《处置管理办法》与省办法相比,变化比较大,需修订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资产价值变化,原有金额标准已不再适应实际管理需求,适当提高审批权限下限(即允许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一定限额以下资产),可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处置效率,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对超过限额的资产仍保留财政部门审批,可以加强对大额资产处置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4年10月,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2024年11月,市财政局书面征求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区财政部门意见,对反馈的31条意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反复认证,多次修改《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5年5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决策。2025年6月3日,经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五)正式印发。2025年6月18日,以市财政局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处置管理办法》共6章45条。分别是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收入、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什么该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果出现了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置。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条件,规范了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关键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了“谁来处置”。《处置管理办法》按照资产原值和资产面积等条件,明确了市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处置权限和要求,并且要求资产处置权限在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我们还将办公用房使用权、公务用车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夯实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权责一致。通过多层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有效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明确了“如何处置”。《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的定义和须要提交的材料,更加具体的规范了每种处置方式的操作流程,为国有资产处置开展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报废”:是指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四是明确了“处置收入去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
四、创新举措(省市文件比较)
《处置管理办法》共有3大方面优化:
(一)增加3项内容
1.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权、公务用车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权限。
原因: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实物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标准核定、编制管控、全生命周期监管,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权、公务用车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2.增加协议转让条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有偿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
原因:有利于解决公开交易“流拍”问题,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避免反复挂牌、长期搁置,缩短处置周期。以评估价为最低限价,避免低价转让、利益输送,可以守住价格底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规定报废资产处置流拍情形:报废资产处置通过公开交易未能成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价再次公开交易,再次公开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的,第三次公开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必要情况下可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新一轮公开交易。
原因:报废资产残值低、专业性强、受众小,容易出现无人竞买、反复流拍的情况,合理降价能吸引更多竞买人,减少长期挂网、无人问津。允许有限度降价,是兼顾“国有资产安全”与“处置效率”的务实安排,守住价格底线,防止随意贱卖,避免无限制降价造成资产流失。多次流拍后需重新审批、重新评估,确保程序合法、责任可追溯,形成闭环处置机制。明确“几次降价、降到多少、流拍后怎么办”,一线执行不模糊、不扯皮,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重新划分审批权限
1.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单项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资产处置,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对比:【原市办法规定:单项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单笔(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主管部门审批】。
原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资产价值变化,原有金额标准已不再适应实际管理需求,适当提高审批权限下限(即允许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一定限额以下资产),可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处置效率,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省办法规定:单项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资产,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原因:市级单位资产单体价值、批量规模总体小于省级,按市级实际体量设定标准,更科学、更贴合本地管理现状。额度设置过高,容易出现化整为零、拆分报批、规避市级监管等问题,不利于市级对重点资产、大额资产的统一管控,增加资产流失和廉政风险。
2.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单项原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
对比:【原市办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和报废处置,单项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产的处置,单笔(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财政部门审批】。
原因:随着单位资产总量、单价不断提升,原10万元、20万元额度已明显偏低,大量小额、常规资产处置频繁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与实际管理需求不匹配。
【省办法规定:单项原值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
原因:本次已在原办法基础上大幅提高审批限额,既落实“放管服”、为基层减负,又不突破市级监管安全边界,实现“放得开、管得住”。
3.政府审批权限。《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原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市政府审批。
对比:【原市办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不含拆除报废),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不含达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通用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小额资产占处置事项绝大多数,提高额度后可大幅减少市级审核审批工作量,让市级集中精力管重大、关键资产。
【省办法规定:无偿划转、置换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报省政府审批】。
原因:省级部门管辖范围广、资产规模大、监管力量强,市级与省级在资产总量、管理能力、监管强度上存在差异,不宜简单照搬省级高额度标准。
(三)处置程序有变化
案例:以资产报废的处置程序为例
1.申请资产报废处置的单位准备资料:拟报废资产照片;价值凭证;资产处置电子表。
2.申请资产报废处置的单位报主管部门,形成主管部门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3.主管部门对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审核结束后批复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报废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4.对单项原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主管部分负责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实物和鉴定材料,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上会讨论后,形成审批结果复函至主管部门,限额以上报市政府审批。
5.申请资产报废处置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评估、挂网拍卖程序办理实物处置程序;对于处置收益较低的资产可以采取比价程序处置。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马鞍山市财政局资产科
咨询电话:0555-88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