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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逐渐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国有企业存在担保规模过高等问题。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5〕106号)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2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
二、研判断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市财政局(国资委)逐条对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担保情况,于2023年3月下旬,拟定《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求。2023年3月29日,市国资委通过书面征求各市属企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担保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4月12日,市财政局(国资委)综合条法科(政府采购科)完成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3年4月14日,《担保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3年4月17日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
三、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管理职责、担保对象和范围、担保管理事项、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完善市属企业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四、主要任务
省国资委《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共25条,市《担保管理办法》共24条。《担保管理办法》参照省《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共进行五处变动:
一是因我市不涉及境外投资企业,故删除了《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境外子企业担保”事项;
二是考虑到降低担保风险,将省办法“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改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
三是删除第五条第二项,即“审批省属企业对非省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并明确对非市属企业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投委会审议批准;
四是为防范超股比担保风险,在《担保管理办法》十三条中参照《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22〕34号)的规定,新增关于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担保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三点中新增“切实防范代偿风险”的表述。
五、创新举措
一是权责边界更加清晰。《担保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细化具体边界,便于操作执行。
二是监督管理更加全面。《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实施机制、禁止担保行为、累计担保余额、担保规模比例等方面进行规定,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担保活动监督管理更加系统,有利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担保业务。
三是风险防范更加有力。《担保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担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担保风险预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构建了担保事项事前审核、事中动态监控、事后分析报告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违规担保、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损失以及不如实报告担保情况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制度,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权利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担保风险预警制度,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存在风险的担保合同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提升风险预警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担保事项的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市属企业每半年将担保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行立改。
七、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马鞍山市财政局(国资委)产权管理科(企业改革科);
联系人:印蕾;
联系电话:0555-88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