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5 16:37 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果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做强实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坚持战略引领。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补充,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的考核体系,强化企业战略引领,突出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引导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五)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确定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五条  按照市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资本回报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发挥特定功能、执行专项任务,以及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考核。

(三)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第六条  区别企业不同情况细化考核政策:

(一)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强度、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设置相应攻关任务指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按照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加回。支持企业进行具有重大战略价值的创新风险投资,对创新风险投资较大的企业,区分生产经营性资本和创新风险投资资本,实施差异化考核。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国有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三)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和重大结构性调整期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一企一策”确定。

第七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九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目标档次: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一考核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第十一条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列为第一档目标。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目标档次实行分档计分,完成第一档目标的得满分并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给予奖励分;完成第二档目标的正常计分;完成第三档目标的加分受限。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能源资源等企业,有关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可实行价格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业绩考核部门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在确定有关企业考核指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八条  业绩考核突出定量考核,注重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目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予以确定,划分目标档次。

(三)年度考核目标值、目标档次及任期考核目标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及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在年度和任期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本企业年度及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对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考核总结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和奖惩意见,提交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确认的考核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董事会健全的企业,董事会依据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市国资委根据年度及任期目标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岗位职责、特点和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①企业考核目标值为第三档的;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③对于在考核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

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为较差等次的,考核等级不得进入B级。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市国资委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①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②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③开展社会参与并作出重大贡献的;④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责并作出重大贡献的;⑤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成果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或降级:①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完成较差的企业,无客观原因的;②落实巡视、巡察和审计等监督检查整改不力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的;③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信访事件的;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⑤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以上④-⑥情形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国资委约谈企业有关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创新风险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

第四十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马资委〔2017〕42号)同时废止。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年度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质量效益、服务国家和省市战略、创新驱动等因素,差异化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年度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的办法。

(一)指标类型

1.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利润总额的计算:以核准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为依据,扣除变卖主业核心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收益和政府补贴,可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计算时可以考虑非经营性资产、因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重大影响。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扣减、剔除因素同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2.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指标,包括重要资源保障情况、重大专项任务进展情况和政府任务完成率等。

创新驱动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科技创新收入增长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

4.对标指标,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指标。

(二)指标设置和权重

1.商业一类企业:利润总额权重35%、净资产收益率30%,其他指标35%。

2.商业二类企业:利润总额权重不高于25%、净资产收益率不高于25%、其他指标不低于50%。

3.公益类企业:利润总额权重15%、净资产收益率15%、其他指标70%。

每项指标权重在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适当降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增加相关专项或改革任务等指标权重。

二、年度指标目标值

企业根据功能和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委确认目标值和档次。质量效益类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类指标目标值根据相关任务要求予以确定。

2.基准值依据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结合行业情况确定。经核准,基准值可剔除客观调整因素。

3.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目标值分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不能为负)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一考核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4.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列为第一档目标。

5.经济效益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能源资源等企业,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可实行价格挂钩。

6.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业绩考核指标得分×80%+党建考核得分×20%+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业绩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满分为基本分的120%。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利润总额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不同加分奖励,目标值增幅(较第一档目标最低线,下同)高于30%(含),奖励1分;增幅高于20%(含),奖励0.5分;增幅高于10%(含),奖励0.3分;增幅高于3%(含),奖励0.1分。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

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计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加分,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予以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05%。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指标计分公式:基本分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

(三)其他指标计分

具体计分办法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四)强化党建考核结果运用。将党建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薪酬挂钩,综合考核中党建考核得分换算成120%后,按20%权重折算后计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80%权重折算后计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五)奖励加分

1.考核年度内取得科技创新重大成果的,给予0.1-1分奖励加分。

2.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加0.1-1分。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责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加0.1-1分。

4.积极开展社会参与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加0.1-1分。

5.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成果显著的,加0.1-1分。

    (六)考核扣分及降级处理

1.安全生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0.3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0.5分。

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作降级处理: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③被安全监管部门“一票否决”的。

2.环境保护: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扣0.5分;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扣0.3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扣1分。

年度内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企业年度考核作降级处理。①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②经环境保护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发生环境保护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落实巡视、巡察和审计等监督检查整改不力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不到位,受通报批评的,扣减0.1-1分或降级。

4.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扣减0.1-1分或降级。

5.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减0.1-1分或降级。

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或投资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及投资监督检查评价较低(低于90分)的,扣减0.1-1分或降级。

奖励和扣减分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25分,最低不低于85分。

四、考核评级

考核得分(115—125分)为A级;(105—115分)为B级;(95—105分)为C级;(85—95分)为D级。

(一)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不得进入A级,为较差等次的不得进入B级。其中:党建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不得进入A级,较差等次的不得进入B级。

(二)利润总额目标为第三档的,不得进入A级。

(三)无重大客观原因,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不得进入A级。

(四)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不得进入A级。

(五)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年度主要经营发展指标目标任务的,不得进入A级。

(六)无重大客观原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100%的,不得进入A级。

(七)处于下降周期行业的企业,利润总额完成值降幅大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不得进入B级。

五、考核容错机制

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一)容错事项

1.投入大、周期长和风险高、收益不确定的创新项目及风险投资,因技术迭代演进、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项目,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3.其他经认定的有关事项。

(二)处理方式

1.企业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市国资委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在核定业绩考核结果时,予以实事求是考虑。

六、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考核结果为A级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l.8+0.2×(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A级起点分数),分布在1.8-2;

考核结果为B级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4+0.4×(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在1.4-1.8;

考核结果为C级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4×(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在1-1.4;考核结果为D级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在0-1。

无重大客观因素,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高于上一年。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七、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确定: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副职薪酬按正职0.9倍计算比例不超过其他负责人总数的30%,按0.8倍计算比例不超过60%,按0.7-0.6倍计算比例不低于10%;B级企业,副职薪酬按正职0.9倍计算比例不超过其他负责人总数的20%,按0.8倍计算比例不超过70%,按0.7-0.6倍计算比例不低于10%;C级企业,副职薪酬按正职0.9倍计算比例不超过其他负责人总数的10%,按0.8倍计算比例不超过70%,按0.7-0.6倍计算比例不低于20%;D级企业,副职薪酬按正职0.9倍计算比例为0,按0.8倍计算比例不超过60%,按0.7-0.6倍计算比例不低于40%。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任期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质量效益、服务国家和省市战略、创新驱动等因素,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任期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的办法。

(一)指标类型

1.质量效益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服务国家、省和全市战略指标,包括重要资源保障情况、中长期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

3.创新驱动指标,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收入占比、创新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引进、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

4.对标指标,包括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指标。

(二)指标设置和权重

1.商业一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40%,其他指标指标权重4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2.商业二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其他指标指标权重5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3.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不高于20%,其他指标权重不低于6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每项指标权重在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适当降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增加相关专项或改革任务等指标权重。

二、任期指标目标值

1.根据企业功能差异,定量指标目标值以基准值为基础,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予以确定;定性指标目标值按照相关任务要求予以确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目标值与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目标值原则上不得差于基准值。

2.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计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考核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0.2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但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8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基本分+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0.25%。

(三)其他指标计分。

具体计分办法在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四)深化改革推进管理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市国资委确认,给予0.1-1分的加分奖励。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A级计8分;B级计7分;C级计6.5分;D级计6分。

四、晋级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

(二)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多,且高于全国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不得进入A级。

五、考核容错机制

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已经核查认定的相关事项,在核定任期考核结果时予以相应调整。

六、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收入挂钩

考核得分(115—125分)为A级;(105—115分)为B级;(95—105分)为C级;(85—95分)为D级。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结果为A级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9+0.1×(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A级起点分数),分布在0.9—1;

考核结果为B级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1×(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在0.8—0.9;

考核结果为C级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5+0.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在0.75—0.8;

考核结果为D级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0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在0.7—0.75。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