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专家作用,不断提高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马资委〔2018〕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功能定位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用于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召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议,主要涉及评审范围、会议组织、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及评审专家等内容。
本工作指引所指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包括市国资委、具有核准备案管理权的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发表专家意见,并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
第三条 《专家评审会意见》作为专业咨询意见,为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提供重要参考,但不能取代核准备案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会为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在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过程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不减少或替代核准备案管理单位的审核职责,也不减少或替代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重大项目;
3、核准备案管理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在企业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重大项目的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评估项目预估值占被评审单位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予以确定。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等文件和评估准则要求进行评审。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核准备案相关事项的合规性;
2、评估范围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合理性;
4、评估依据的适当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以及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模型、技术参数、预测数据、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5、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及适当性。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由核准备案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应认真履行评审专家选定、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合法权益维护、会议资料归档等职责。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分析评估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专家人数及人选。评审专家一般由3名资产评估师组成,还可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合理增加资产评估专家、法律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等。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组织好专家评审会议,维护会议现场秩序,保障与会专家充分讨论,并独立、客观、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予以保密,不得随意向有利益冲突的相关方或在专家评审会以外的场合,透露评审专家个人发表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组织单位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资料存档备查。会议资料可采用书面记录等形式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会议出席名单;
2、履职承诺函;
3、被评审单位关于评估标的及项目背景的介绍资料;
4、中介机构关于评估主要情况及重要信息的介绍资料;
5、《专家评审会意见》;
6、对照《专家评审会意见》,被评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对评估报告修改或情况说明的书面答复;
7、评审专家对修改情况的书面意见;
8、重要事项专项情况说明等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在符合召开专家评审会的要求范围之内,可正式启动该项目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会前应根据项目特点情况梳理出项目评审的重点和要点,并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与评审专家签署履职承诺函。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织单位确定会议日期后,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评估报告、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受邀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会议主要议程
1、专家评审组织单位介绍专家基本情况、参会人员及会议议程;
2、在评审专家中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应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和较为丰富的专家评审经验。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3、由被评审单位或相关方介绍评估标的和项目背景情况,充分披露重要信息;
4、中介机构介绍评估报告主要情况,充分披露重要信息;
5、专家质询,由中介机构等相关方进行情况说明;
6、被评审单位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离场,与会专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和表决,形成书面《专家评审会意见》;
7、所有参会人员到场,专家组组长宣读《专家评审会意见》。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意见》评审结论一般可分为“通过”“需修改完善后通过”和“不予通过”三种类型。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讨论和评审意见汇总情况,由专家组组长归纳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所有专家同意后书面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意见》“需修改完善后通过”的,与会专家可根据意见复杂程度提出中介机构修改完善时间建议。经与被评审单位协商后,由专家评审组织单位确定修改时间并督促办理。对超出修改时间的,被评审单位应提供合理解释。
被评审单位及中介机构应按照《专家评审会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及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专家评审组织单位。经修改的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复审,修改内容需经评审专家认可后方可进入核准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意见》“不予通过”的,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应充分关注和分析“不予通过”的原因,形成专项情况说明备查。资产评估工作继续推进的,被评审单位与中介机构应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由专家评审组织单位重新启动专家评审程序。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由首次参与评审的专家参与评审。第二次评审意见将是终审意见。如果再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则该项目需更换中介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被评审单位及中介机构对《专家评审会意见》有异议的,可反馈评审组织单位。专家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与专家组协调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形成专项情况说明备查。
第六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马鞍山市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可以从市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中选取资产评估专家。如不在库内选择资产评估专家的,应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对资产评估专家的选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职业记录;
2、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在评审过程中能独立、客观、公正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3、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且执业满5年(以取得评估师资质并从业的时间起算),精通评估业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评估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专家库的资产评估专家应向市国资委提供下列信息:
1、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个人从业简历;
4、个人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专业背景及业务专长等内容);
5、推荐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支付给评审专家合理劳务报酬。除评审劳动报酬之外,评审专家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国资办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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